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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侯小三、李银军、李行军与乌兰察布市远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小三,李银军,李行军,乌兰察布市远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财保50号申请人侯小三,女,住涞源县。申请人李银军,男,海南省五指山市。申请人李行军,男,涞源县。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远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申请人张斌,男,住山西省大同市。申请人侯小三、李银军、李行军因与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远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乌兰察布市远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张斌驾驶的蒙J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在杨清邦名下的位于涞源县房屋院落一处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乌兰察布市远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张斌驾驶的蒙J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赠与。二、查封登记在杨清邦名下的位于涞源县房屋院落一处。查封期间,该房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小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