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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武军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域都荟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6民初247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军,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初2470号原告:李武军,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黄向荣。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揭绪勇,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武军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以下简称百佳西城都荟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文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武军,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揭绪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在被告百佳西城都荟分店购买了商品号为847130的77-虹润特价图书《祖传救命老偏方》一本,价格为13.8元。促使原告购买的是该书籍宣称“最实在、实用、靠谱的××说明书”,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规定。被告作为专业销售商,隐瞒了产品的真实情况,侵害了原告消费者知情权,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消费欺诈行为。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3.8元并赔偿5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两被告共同辩称:一、被告百佳西城都荟分店销售的涉案图书是依法出版并发行的,不存在虚假宣传,也没有欺诈的事实。“最实在、实用、靠谱”是其他人给出的评价,是一种内容文字的记录,不是一种包装标示和宣传。涉案图书是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程序审核后依法出版并发行的,不存在原告所述虚假、欺诈,也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二、我国新《广告法》是2015年9月1日施行,涉案图书不适用《广告法》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百佳西城都荟分店是被告百佳公司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2016年4月8日,原告在被告百佳西城都荟分店处购买了《祖传救命老偏方》书一本,单价13.8元。该书封面印有“最实在、实用、靠谱的××说明书”的内容。为证明其购买事实,原告提供了购物小票(小票号0294,商品名称为“77-虹润特价847130”,价款为13.8元)、银联商务签购单及所购图书(封底所贴小标签标注“847130¥13.80”)作为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确认关联性,认为购物小票没有记载产品名称,从涉案书第二页可以表明该书是依法核准出版的。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其购物事实,已提供了购物小票、发票、银联商务签购单及所购图书作为证据,其中所记载的购物时间、商品内容、价款等吻合一致,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在被告处购买了《祖传救命老偏方》书一本的事实予以确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2015年9月1日经修改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被告百佳西城都荟分店销售的涉案图书封面标注有“最实在、实用、靠谱的××说明书”,属于最高级、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被告主张该图书的出版时间在2015年9月1日以前,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但涉案图书的销售时间是2016年4月8日,被告百佳西城都荟分店理应知道上述图书的宣传内容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其作为销售者未能对商品尽严格、审慎审查义务,仍向消费者销售上述图书,原告诉请其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原告也应将涉案图书退还给被告。此外,因被告百佳西城都荟分店是被告百佳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被告百佳公司应对被告百佳西城都荟分店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武军退还货款13.8元;原告李武军同时应向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返还所购买的《祖传救命老偏方》一书,如不能返还的,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无需向原告李武军退还货款。2、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武军500元。3、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上述第一判项和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婷婷梁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