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双全与被执行人黄石市路路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双全,黄石市路路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双全。被执行人黄石市路路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皇姑岭社区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546997-0。法定代表人龚云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双全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双全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已支付给申请人赔偿款肆万元整,且申请执行人已出具收条,并载明本案已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2015)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周双全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