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克齐古正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克齐古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3697号罪犯克齐古正,男,1988年3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克齐古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32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克齐古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克齐古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克齐古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胡晓曙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