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祝成坂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祝成坂,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8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成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该省省长。再审申请人祝成坂因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浙江省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行终字第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滨、代理审判员李涛、代理审判员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祝成坂申请再审称:(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二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不清:本案争议为浙江省政府所作浙土字B[2008]-024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以下简称0244号《审批意见书》)是否合法,与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江县政府)所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无关;再审申请人的承包地为基本农田;再审申请人承包地所处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祝宅村基本农田区块不得审批转为建设用地;浦江县政府所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不实;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8月22日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知道0244号《审批意见书》,于2014年10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合法。(二)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0244号《审批意见书》征收基本农田等多项行为违法的上诉理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二审判决认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构成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再审被申请人所作浙政复(2014)326号行政复议决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再审申请人祝成坂就0244号《审批意见书》向再审被申请人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一、二审法院根据浦江县政府浦政发(2009)5号《关于浦江县2008年度整理第四批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载明0244号《审批意见书》内容的情况、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于2009年2月在再审申请人所在的浦江县白马镇祝宅村村公开栏张贴的照片以及浦江县国土资源局、村镇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认定再审申请人当时就应当知道0244号《审批意见书》的内容。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一、二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有误。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就0244号《审批意见书》向再审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显然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再审被申请人所作浙政复(2014)326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亦无不当。祝成坂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祝成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祝成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滨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