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项守鹞、俞梅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守鹞,俞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项守鹞,男,193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俞梅兰,女,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项守鹞与被执行人俞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梅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项守鹞执行款50650元。经查被执行人俞梅兰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项守鹞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