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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朱广山与塔里哈提·坎兰巴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山,塔里哈提·坎兰巴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朱广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塔里哈提·坎兰巴依,男,哈萨克族。原告朱广山诉被告塔里哈提·坎兰巴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民初2323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审 判 员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