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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候春龙与李志贵、李九文、何正英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春龙,李志贵,李九文,何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194号申请人候春龙,男,1992年10月18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志贵,男,1989年11月3日生,彝族,农民,住元阳县。被执行人李九文,男,1964年8月7日生,彝族,农民,住元阳县。被执行人何正英,女,1963年2月9日生,彝族,住元阳县。申请人候春龙与被执行人李志贵、李九文、何正英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15)个民一初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候春龙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候春龙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296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19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费人民币345元,由被执行人交纳李志贵、李九文、何正英(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罗丽春审判员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金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