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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静,曾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静,曾胜,凌晓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5862号原告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8392448X1。法定代表人苏俊,董事。委托代理人蒲龙,男,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被告刘静,女,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曾胜,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凌晓波,女,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静、曾胜、凌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金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