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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恢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魏其碧与程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其碧,程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恢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其碧。被执行人程普。申请执行人魏其碧与被执行人程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茂电法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程普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魏其碧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601290.83元,但逾期后仍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粤0904执恢74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程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健康路分理处的存款3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本院在执行中以(2016)粤0904执恢74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程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健康路分理处的存款3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恢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国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