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俊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871号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团结北里7-2-104-107。法定代表人陈瑶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清。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俊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晓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