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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熊玲玲、刘长天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玲玲,刘长天,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684号原告熊玲玲。原告刘长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苑某某、郭某某,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文苑北路。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熊玲玲、刘长天与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玲玲、刘长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66.5元。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