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民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翠荣与陈权、顾淑清、范宇佳、范宇涵、信纯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翠荣,陈权,顾淑清,范宇佳,范宇涵,信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4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翠荣。委托代理人尚彦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权。委托代理人王凤军。一审被告顾淑清。一审被告范宇佳。一审被告范宇涵。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王翠荣。一审被告信纯友。上诉人王翠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榆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榆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金中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