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1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沙浦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汕头市金平区鮀浦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沙浦社区居民委员会,汕头市金平区鮀浦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1执25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沙浦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吴厚贵。委托代理人吴树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鮀浦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机构代码证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沙浦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鮀浦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其他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鮀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1执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岳忠执行员  叶家川执行员  杜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卓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