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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段海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军,王亚贤,李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段海军,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王亚贤,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李振林,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段海军与被执行人王亚贤、李振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初字第0247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2月1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海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炳坤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