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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文海与戴振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海,戴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海,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区。被执行人:戴振林,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海与被执行人戴振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3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沈建华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