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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XX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桥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刑更381号罪犯XX桥,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现在江��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3日作出(1999)赣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桥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XX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作出(1999)赣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桥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4月24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赣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2月8日经本院以(2010)赣中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赣中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4)赣中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6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XX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XX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婷代理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