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2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焦某甲、王某与焦某乙等7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甲,王某,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焦某戊,焦某己,焦某庚,焦某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877号原告:焦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魏义芳,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乙,农民。被告:焦某丙,农民。被告:焦某丁,农民。被告:焦某戊,农民。被告:焦某己,农民。被告:焦某庚,农民。被告:焦某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甲、王某与被告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焦某戊、焦某己、焦某庚、焦某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甲、王某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甲、王某撤回对被告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焦某戊、焦某己、焦某庚、焦某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焦某甲、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勤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