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支立平与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立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法定代表人郑超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少晓,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立平,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程敏,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支立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民初字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少晓,被上诉人支立平的委托代理人程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民初字10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琰峰审 判 员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扬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