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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包忠惠与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忠惠,李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包忠惠,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洪涛,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忠惠与被执行人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洪涛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包忠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城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包忠惠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