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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洪亮申请执行安志国李晗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亮,安志国,李晗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亮,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安志国,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李晗冰,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张洪亮申请执行安志国、李晗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永   顺审判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