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陶某应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某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2019号罪犯陶某应,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某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陶某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某应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嘉奖4次。另查,该犯呈报减刑后,在2016年6月4日两次与其他服刑人员发生口角而动手、推拉他犯,被人予以制止,被一次性扣4分,执行机关因此而向本院提请建议撤销对该犯的申报减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扣分通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请示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某应在服刑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该犯在呈报减刑后,放松自身要求,监规纪律意识松懈,以致发生推拉报复他犯的行为,被一次性扣4分,情节较为严重,因此,综合该犯的表现以及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该犯暂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某应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1740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