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坤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142号罪犯陈坤,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坤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和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2015年5月11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以罪犯陈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缴纳罚金、违法所得未退,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