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章建与倪康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建,倪康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4779号原告李章建,男,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被告倪康奇,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章建诉被告倪康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章建负担。审 判 长 潘峻青审 判 员 沈伟东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