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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章建与倪康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建,倪康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4779号原告李章建,男,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被告倪康奇,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章建诉被告倪康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章建负担。审 判 长  潘峻青审 判 员  沈伟东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