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刚与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刚,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8号申请执行人周刚,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组织机构代码57622918-2。负责人蔡华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刚与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10000元。未执结标的额110000元。2016年6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名下的新E-F**号车辆、新E-xx号车辆,后法院依法进行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本院依法定程序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