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恒瑞(中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瑞(中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瑞(中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财富中心)13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尤丽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E、F单元、27层F单元。代表人:宋玲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盛利,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珏庭,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恒瑞(中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3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恒瑞(中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案情复杂,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国内当事人且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内,本案诉讼标的额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恒瑞(中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按合同标的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