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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勇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28号罪犯张勇。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作出(2004)镇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8月3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5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锡刑执字第17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5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0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张勇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张勇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张勇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