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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正彬与李仙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彬,李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87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彬。被执行人李仙国。申请执行人刘正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仙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崇州民初字第3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仙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刘正彬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仙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中,被执行人李仙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180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李仙国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正彬11800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崇州民初字第3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宪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