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孟庆河,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壮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河,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壮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河,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吕红,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孙建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圣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杜进,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壮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王淑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孟庆河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壮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返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孟庆河。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