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金麒麟石油制品供应有限公司,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金麒麟石油制品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陆小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大虎,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张立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金麒麟石油制品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