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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晓萍与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萍,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883号原告:朱晓萍,女,汉族,31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嵩县城。法定代表人:张晋普,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武,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萍诉被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萍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晓萍承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