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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9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付蕾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付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985—4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海春。委托代理人刘强民。被执行人付蕾,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8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4日,本院分别作出(2015)延执字第985—1号执行裁定及(2015)延执字第985—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付蕾位于延吉市前进路49号4单元501号房屋。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付蕾位于延吉市前进路49号4单元501号房屋。同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985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付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0月8日,本院委托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2015年11月20日,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延龙房估字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房屋评估单价3384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289061元。2016年2月15日,本院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付蕾位于延吉市前进路房屋进行拍卖,在第一次拍卖中,拍卖底价为289061元,无人竞买流拍。2016年3月18日,本院对上述房屋降价15/%,拍卖底价为245702元,进行第二次拍卖,在第二次拍卖中,无人竞买流拍。2016年4月22日,本院对上述房屋再次降价15/%,拍卖底价为208847元,进行第三次拍卖,在第三次拍卖中,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接受被执行人付蕾位于延吉市房屋抵债。2016年5月25日,本院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付蕾位于延吉市前进路49号4单元501号房屋进行变卖,买受人潘志国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08847元买受。2016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985—3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付蕾位于延吉市前进路49号4单元501号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潘志国所有。2016年6月30日,本院将执行款20884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弘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