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乔鹏诉被告姚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鹏,姚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民初155号原告乔鹏,男。被告姚晓军,男。原告乔鹏诉被告姚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晓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鹏诉称,2014年3月2日,被告因经济困难,打电话让原告通过网银给被告转帐2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5分,没有出具借条。现因原告急需用钱,被告不履行偿还义务。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2000元,按月息1.5分支付原告自2014年3月2日至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姚晓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原告乔鹏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为:华夏银行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原告乔鹏与被告姚晓军短信,证明被告借原告2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的事实。上述证据结合原告陈述,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被告姚晓军向原告乔鹏借款2000元,原告乔鹏通过网银给被告姚晓军转帐2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姚晓军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晓军向原告乔鹏借款2000元,原告乔鹏要求被告姚晓军归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乔鹏要求被告姚晓军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晓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乔鹏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晓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令狐旭峰审 判 员 王 文 祥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