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与王敬岩、白福香、尹宝喜、张建、纪凤红、张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尹某某,张某,王某某,白某某,纪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1民初10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负责人:贺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系该行员工。被告:尹某某,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安定镇新光村。被告:张某,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王某某,男,(其他不详)。被告:白某某,女,(其他不详)。被告:张某,女,(其他不详)。被告:纪某某,女,(其他不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诉被告王某某、白某某、尹某某、张某、纪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贾玉芳、被告尹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白某某、张某、纪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3日,被告王某某与妻子白某某在原告处贷款5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年利率为13.5%,由被告张某、张某、尹某某、纪某某担保,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从2016年1月13日起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王某某、白某某立即给付逾期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累加直至贷款结清)。二。被告张某、张某、尹某某、纪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尹某某辩称:有钱就还,现在也没有钱。被告张某辩称:这是2014年贷的款,我们2015年重新贷款,当时说是个人贷款,我的钱已经还完了,这个钱和我没有关系。被告王某某、白某某、张某、纪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且庭前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诉求及被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王某某、白某某是否应当偿还该笔贷款2、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间存在联保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2、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一份、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实际发放。经质证被告尹某某、张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尹某某、张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王某某、白某某、张某、纪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3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与被告王某某、白某某、尹某某、张某、张某、纪某某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甲方(洮南市支行)可以根据乙方(六被告)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贷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3日止)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13.5%,逾期利率为17.55%,现还款期已过,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白某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张某、张某、尹某某、纪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所签订的协议及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属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张某、张某、尹某某、纪某某对上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6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张玉辉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