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成进与陶夏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进,陶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成进。被执行人:陶夏祥。申请执行人王成进与被执行人陶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的(2009)绍嵊商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陶夏祥银行存款4600元,并查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6000元,已履行标的4600元,未履行标的14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2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