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4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XX诉李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4民初890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抚顺顺辉化工有限公司司机,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李某,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同原告。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7年多时间,2007年在望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2月28日婚生一子王某某,现上小学一年级。婚后头几年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8月15日双方离婚。离婚之后,考虑婚生子较小,刚刚3岁,双方又于2012年6月26日登记复婚。复婚后,两人因性格问题,仍然争吵不断。被告每天跟着母亲卖水果,不向家里交钱,被告连饭都不做,每天很晚才回家,原告需要自己接孩子、做饭,被告与原告母亲关系也不好,对孩子也不负责任,看管孩子不上心,且长期与原告分居。双方感情确以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坐落于抚顺市望花区,建筑面积60.35平方米,归原告所有。婚生子王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俩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孩子太小,我也不想孩子在单亲家庭长大,我认为我俩不能走到离婚这一步。我不同意房产归原告所有,也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我不同意原告抚养也就没有抚养费。我和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也很正常,两口子不存在不吵架的,但打完也不记仇。说我不管孩子也不属实,我天天接送孩子上下学,辅导孩子学习,给孩子洗涮,因为原告是司机比较忙,不能接孩子我能理解,前几天孩子打架,也是我俩一起去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俩感情有问题也不能一起去解决。我俩是离婚过,但是离婚后原告又找过我很多回,说孩子太小了,我们之间也没什么,当时离婚也没有原则问题,就是话赶话僵在那了,后来我俩就复婚了。我俩感情并未破裂,我和婆婆也没有深仇大恨的,就是观点不一样,尽量别往一起凑合,双方父母都是这样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在望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2月28日婚生一子王某某,双方曾于2011年8月经望花区民政局离婚,2012年6月26日,双方在望花区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本院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被告提交的户口簿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定离婚与否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相识七年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共同育有一子,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也未进一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离婚的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无法支持。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及沟通不畅等原因产生矛盾,在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被告表示与原告有感情,愿意与原告好好过日子,一个家庭的组建并非易事,现被告已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相信双方能够多沟通,多了解对方的真实想法,本着对双方及婚生子负责的态度共同努力去经营婚姻,让双方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且双方层经历过一次离婚,更应该珍惜再次复合的婚姻,相信只要双方能够再多一份包容、多一份关心与爱护,再多一份沟通与理解,通过共同的努力,双方一定会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付晓霞人民陪审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