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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5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泰兴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