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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绵阳金聚建材有限公司、蔡晓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金聚建材有限公司,蔡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金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54号1幢19(A-1)。法定代表人:曾斌,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蔡晓光,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金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25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晓光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蔡晓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