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胜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334号原告王胜,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南皮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军,职务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邢家德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黄 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