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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茜与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茜,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104行初15号原告张茜,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因涉嫌吸毒被强制隔离于开封市司法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告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原告张茜与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茜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学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