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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温春英与梅县区程江镇横岗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春英,梅县区程江镇横岗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725号原告温春英,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公民身份号码:×××0428。委托代理人李宇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委托代理人黄颂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梅县区程江镇横岗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胡新才,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春英诉被告梅县区程江镇横岗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春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温春英负担。审判员  张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