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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万家学与赵福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家学,赵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万家学,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赵福红,女,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家学与被执行人赵福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