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新民市张家屯镇乌牛堡子村民委员会与孙志全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张家屯镇乌牛堡子村民委员会,孙志全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997号原告:新民市张家屯镇乌牛堡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民市张家屯镇乌牛堡子村。法定代表人:张恒瑞,该村委会书记。被告:孙志全,男,48岁,汉族,农民,住新民市。原告新民市张家屯镇乌牛堡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志全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民市张家屯镇乌牛堡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民市张家屯镇乌牛堡子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