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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明铃、常玉同、吴艳华、张连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明铃,吴艳华,常玉同,张连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明铃。被执行人吴艳华。被执行人常玉同。被执行人张连义。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明铃、常玉同、吴艳华、张连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99927.7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大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燕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