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刑更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贵刚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08号罪犯李贵刚。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1日作出(2002)镇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贵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2002)苏刑复字第8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02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49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09月28日作出(2009)锡刑执字第29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5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又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贵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贵刚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贵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李贵刚悔改表现突出,2014年12月、2016年3月连续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李贵刚被判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贵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贵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