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30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苏忠臣与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忠臣,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苏忠臣,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于伟,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苏中臣与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忠臣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58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于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韩承志审判员  肖海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