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仙福、陶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仙福,陶雪彬,朱仙福,陶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朱仙福,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雪彬,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朱仙福与被执行人陶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仙福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雪彬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新宏东路78号的房地产由本院(2016)浙1002民初3897号案件查封,该房产目前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陶雪彬的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仙福以被执行人陶雪彬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置,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仙福以被执行人陶雪彬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置,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5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