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姚春香与韩世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香,韩世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539-1号申请执行人姚春香,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韩世炎,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春香与被执行人韩世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春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韩世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春香案件款7381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韩世炎工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韩世炎下落不明且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73813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冶喜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