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文涛与赵鹏宇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涛,赵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涛,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鹏宇。孙文涛与赵鹏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鹏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文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鹏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文涛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赵鹏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文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