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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温发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温发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875号原告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广汉市陕西路68号。委托代理人张静,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温发清,男,汉族,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发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68元,此款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杨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培 关注公众号“”